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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81民初3928号
原告:浙江瑞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8F01C4E。
法定代表人:陈火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云东,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政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4158016274。
法定代表人:赵兰普,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产业集聚区阿里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MA9G41D64P。
诉讼代表人:张洪敏,经理。
原告浙江瑞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有限公司、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瑞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现原告提出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瑞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根清
二○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毛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