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政六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鑫豫***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人民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有限公司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1104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有限公司款共计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20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被告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50元,原告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19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科学院应用物理研究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21年3月5日、2021年4月8日、2021年5月7日、2021年6月16日多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上述部门反馈信息未显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解和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另查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豫1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北京华新盛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时申报债权的权利、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经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辉
审判员 吴 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