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民申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一审被告:***,女,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
一审第三人:***,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一审第三人:河南万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五龙龙兴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一审第三人***、河南万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豫07民终5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以其已就本案与***及一审第三人河南万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艳
审 判 员 李 立
审 判 员 李 信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