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330执95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8月14日生,住桐柏县。
被执行人: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付攀,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30民初3460号行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已查明的银行存款25223元已扣划,剩余仅有零星存款,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未登记有房产。
3.查明被执行人未有汽车。
4.查明被执行人未持有股票(股权)。
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1330执9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