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03执23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34589L。
负责人:霍振峰,任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桐柏县产业聚集区盘古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30567264410M。
法定代表人:吕付攀,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桐柏山竹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桐柏县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30052250087D。
法定代表人:吕亚俊,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吕付攀,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柏县。
被执行人:石红燕,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柏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执行人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柏山竹纸业有限公司、吕付攀、石红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03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确定:“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贷款本金300万元,并给付相应利息(截止2019年1月20日的欠息386443.6元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清偿借款结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吕付攀、石红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对本案贷款抵押物【被告桐柏山竹纸业有限公司位于桐柏县产业聚集区乙七街南侧的房产三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桐房权证字第1501044770、15××71、15××80)及土地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国用(2014)第010010896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946元由被告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柏山竹纸业有限公司、吕付攀、石红燕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19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柏山竹纸业有限公司、吕付攀、石红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经查明被执行人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柏山竹纸业有限公司名下均无车辆、证券、股权及银行、网络资金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吕付攀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144105201377353、6221885131032385345号账户内有存款15961.53元。本院依据(2019)豫1303执234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6月24日额度冻结该账户存款3049515元,因上述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先予冻结,本案实际冻结0元。
2、经查明被执行人吕付攀名下有豫R×××××号北京现代牌(注册日期2005年5月18日)、豫R×××××号塞纳牌(注册日期2016年4月1日)汽车二辆,被执行人石红燕名下有豫R×××××号长安牌(注册日期2007年10月10日)、豫R×××××号北京现代牌(注册日期2010年3月27日)、豫R×××××号丰田牌汽车三辆。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因豫R×××××号北京现代牌、豫R×××××号长安牌、豫R×××××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使用年限较长,无处置价值,对该三辆汽车不要求查封处置。本院依据(2019)豫1303执234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12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吕付攀名下豫R×××××号塞纳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并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扣押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石红燕名下豫R×××××号丰田牌汽车于2019年7月3日已变更转移过户,被执行人吕付攀名下豫R×××××号塞纳牌汽车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
3、经桐柏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付攀、石红燕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桐柏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桐柏山竹纸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桐柏县产业××区乙××街南侧土地面积为11311.50平方米(证号为2014-010010896号)的土地使用权一宗,及地上附属房产五套(证号为1501044770、15××71、1501044774、15××80、1501044781),于2019年7月30日已被桐柏县人民法院依据(2019)豫1330民初2268号民事裁定书另案首封(自2019年7月6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止)。本院依据(2019)豫1303执234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8月7日轮候查封了上述土地(查封期限自2019年8月7日至2022年8月6日)。因上述土地、房产均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5、经关联被执行人其他执行案件信息显示,被执行人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院有执行案件5件,其中正在执行2件,终结执行结案1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件,涉案标的共计1727283.11元;被执行人桐柏山竹纸业有限公司在法院有执行案件1件,终结执行结案1件,涉案标的1013800元;被执行人吕付攀在法院有执行案件15件,其中正在执行5件,强制执行完毕结案2件,终结执行结案3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5件,涉案标的共计9258435元;被执行人石红燕在法院有执行案件2件,其中正在执行1件,终结执行1件,涉案标的共计1061800元。
三、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柏山竹纸业有限公司因公司经营不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吕付攀、石红燕二人原系夫妻关系,于2017年2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被执行人吕付攀居住在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院内,被执行人石红燕居住在桐柏县××村枣树××组父母亲的房屋内,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已向被执行人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柏山竹纸业有限公司、吕付攀、石红燕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院(2019)豫1303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为准〕等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柏山竹纸业有限公司、吕付攀、石红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 伟
审判员 赵显洲
审判员 宋晓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