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吕付攀、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1330民初3460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被告:***,男,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被告: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产业集聚区盘古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30567264410M。
原告***与被告***、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昊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豫昊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合计204149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份,原告为被告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厂房,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完工后经核算,下欠原告工程款合计20414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予支付。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2019年1月8日豫昊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
被告***、豫昊公司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豫昊公司承建桐柏县硕果农业有限公司的厂房,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承包工程于2019年1月6日完工。2019年1月8日,经原被告核算,被告豫昊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因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桐柏县硕果农业有限公司厂房,将部分工程承包给***,现工程已经完工,经结算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工钱58000元,料钱146149元,合计:204149元(贰拾万肆仟壹佰肆拾玖元整)欠款单位: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办人:***2019.1.8”。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予支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被告豫昊公司建房,被告豫昊公司应该全额支付工程款项,现被告豫昊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豫昊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04149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即打欠条)开始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被告***是豫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打欠条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被告豫昊公司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工程款20414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1元,由被告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