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30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9月2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桐柏县湾。
被执行人:桐柏山竹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产业聚集区乙七街。
被执行人: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柏县产业聚集区盘古大道中段。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桐柏山竹纸业有限公司、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330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存款186949.42元,对上述存款采取划扣措施,实际到位186949.42元,扣除执行费7654元,下余17929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三、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征求了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豫1330执2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徐 伟
审判员 李万林
审判员 李文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