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执恢1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34589L。
负责人:霍振峰,任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桐柏县产业聚集区盘古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30567264410M。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桐柏山竹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桐柏县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30052250087D。
法定代表人:吕亚俊,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柏县。
被执行人:石红燕,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柏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南豫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柏山竹纸业有限公司、***、石红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03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303执恢1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聂守显
审判员  赵显洲
审判员  宋治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