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5民初27313号
原告杜xx,男,汉族,1989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郑州东格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16号2号楼22号。
法定代表人贾玉峰。
原告杜xx(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郑州东格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7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一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2019年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现就杜xx于2019年2月20日供货唯品会风口风阀材料,对材料款支付,作出以下承诺:1、唯品会2019年2月20日工程进度款回款后(预计3月10号左右)支付唯品会风口风阀货款;2、睢县风口风阀材料款与唯品会材料款同步支付1万元整。
2019年8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杜xx唯品会工地肆万壹千元整¥41000元,睢县保健院风口款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
2019年8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根据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及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逾期履行,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76000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有权主张以所欠货款7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原告诉请利息中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东格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杜xx支付欠款76000元及利息(以7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二、驳回原告杜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3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贾 威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王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