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勘局第一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

原告付一续、***与被告***、安徽省地勘局第一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3地质队、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3地质队周集项目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霍民二初字第00445号
原告:付一续,男,196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莱芜市人,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原告:***,男,1958年6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莱芜市人,市民,住址同上。
被告:***,女,1964年3月16日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安徽省地勘局第一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563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告: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3地质队,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东七里站。
法定代表人:***,队长。
被告: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3地质队周集项目部,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周集镇大成村。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一续、***与被告***、安徽省地勘局第一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3地质队、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3地质队周集项目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一续、***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一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一续、***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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