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公博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大公博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10495号 原告:成都大公博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百草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1000号42幢701-A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成都大公博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成都大公博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