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奈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高奈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112民初3660号
原告广州市高奈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奈特公司”)与被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黎雪梅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奈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说、郑巧苗,蓝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强、刘永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高奈特公司与被告蓝盾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后,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被告确认尚欠原告55475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54750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问题。合同约定被告蓝盾公司应在收齐合同设备核对无误验收合格且收货人签字确认后10天内付清合同余款。虽然原告提交了《产品交货验收单》,但该验收单仅为收货时对货物外表的初步验收,同时原告亦明知案涉设备最终用户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案涉设备于2018年12月14日经最终用户验收合格,本院认为案涉设备验收合格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被告应于2018年12月24日前支付该部分款项,但被告未能按时支付,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自2018年12月25日起算。同时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每日按逾期付款部分的0.1%计算违约责任,被告抗辨该约定加重了对被告违约责任的惩罚,要求调整为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被告的辩称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为:以554750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4日,高奈特公司(供方)与蓝盾公司(需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提供23套020阵控机器人及软件V1.0和1套网警实战平台VI.0,总价为1585000元;供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0天内将硬件产品运送至需方指定地点并经需方验收合格,交货地址,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0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预付款款项。全部硬件设备到货,签署硬件设备到货单之后10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款项。全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稳定运行,软件平台上线,10天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需方向供方支付总价的35%;合同剩余的5%作为项目质保金,项目质保3年之后无息支付。供方需在办理付款手续之前7个工作日内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给需方,以便需方及时办理合同款项支付手续。违约责任:需方应保证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如需方未能按时支付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供方支付逾期付款部分的0.1%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供方应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向需方交付产品或完成安装调整并经需方验收合格,如供方不能按时交货则每逾期一天应向需方支付延迟交货部分额0.7%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逾期超过十天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另行采购与延迟到货产品同类型的产品或另行委托第三方对产品进行安装调试,同时,供方应返还需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向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根据产品交货验收单,被告蓝盾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确认货物已收讫。 原告称,其于2018年5月10日收到被告支付的30%预付款475500元,于2019年6月18日收到被告支付30%到货款475500元,原告亦清楚知晓案涉设备的最终用户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庭审中,被告确认尚欠原告案涉合同35%的验收款554750元。但被告提交了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出具的《增强型WIFI终端特征采集设备及网警实战平台采购项目验收报告》,该报告显示经专家组、建设单位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承建单位蓝盾公司验收,案涉项目于2018年12月14日验收合格。 被告曾于2019年12月26日向原告交付一张150000元的支票,该支票上显示出票日期为2020年3月26日,原告在有效期内无法承兑,后原告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
一、被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高奈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54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欠款额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高奈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48元,由被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黎雪梅
法官助理陈香宇 书记员温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