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瑞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友谊路**新科园小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筑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瑞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10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主张***涉嫌刑事犯罪,原审可对本案是否存在刑事犯罪的情形予以核实并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10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筑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张楠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董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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