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31民初309号
原告:要**,男,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秀栓,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筑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建国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要**与河北筑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秀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要**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要**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要**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