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惠奥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湖南三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与湖南惠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302民初156号
原告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南三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惠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娄底市娄星区大科办事处黄泥社区1栋4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湖南三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惠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湖南三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湖南三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湖南三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湖南三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