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1302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湖南三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惠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2020)湘1302民初11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惠奥电梯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湖南三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三泰电梯有限公司、湖南三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惠奥电梯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2021年1月28日、2021年3月15日、2021年4月23日、2021年7月20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又向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娄星区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惠奥电梯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200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电话告知于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经本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勤武
审判员 廖 晖
审判员 谭周祥
书记员 肖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