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志鑫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联证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志鑫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联证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新洲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志鑫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团结街。
法定代表人:颜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锡仲裁委员会(2017)锡仲裁字第249号裁决书,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江苏志鑫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6000元财产权及其他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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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朱明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