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万达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市万达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26执8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万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巨达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6205700481W。
法定代表人:魏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羌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生于1965年2月25日,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08月2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绵阳市万达建设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查,该案作出的(2018)川0726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356960.00元。被执行人应当承担本案执行费1597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通过邮政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2)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起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相关账户。同时,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川B×××××”的奔驰牌车,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查封了该车,但这个车子既有抵押又属于轮候查封。(3)根据你们提供的线索,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到涪城区工商局查封了**在绵阳世平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2018年12月5日,本院到安州区房产交易认定服务中心查询,**名下没有房产信息。2019年1月11日,本院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表示他目前的确没有办法履行义务。2019年3月12日,本院到**居住地调查,也没有调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2019年3月25日,本院以谈话的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通报了申请执行方,并将目前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方,要求申请执行方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方对法院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并表示自己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自己目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金额为135696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时间已经超过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
审判长余宁
审判员***
审判员廖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