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726民初270号
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禹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永昌大道67-1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告:绵阳市万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巨达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5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告:***,男,羌族,1969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告:**,男,羌族,1982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告:***,男,羌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禹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绵阳市万达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禹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禹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钟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景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