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万达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市万达建设有限公司与人绵阳市魁星酒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725执3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万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魏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市魁星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梓潼县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绵阳市万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魁星酒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绵阳市万达建设有限公司应受偿债权为:①保证金1000000元、损失费50000元及利息、工程款1292417.98元、违约金500000元;②案件受理费18321元③执行费3100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绵阳市魁星酒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房屋等财产进行查询,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按申请执行人申请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潜
审判员马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