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百新电瓷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7362号
原告:江西百新电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罗志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江西达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婷,江西达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机一西厂路3号。
法定代表人:季炜,董事长。
原告江西百新电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江西百新电瓷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百新电瓷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计1115元,由原告江西百新电瓷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伟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心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