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2民初418号
原告: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前,系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程 聪
20230502418391370000163047954539161000022052112331916100002205205936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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