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财保19号
申请人: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前,***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4万元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140000元。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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