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执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机一西厂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大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03民初8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原告(反诉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反诉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反诉原告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付货款23856595.20元。三、反诉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反诉原告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违约金594万元。四、反诉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万元。五、反诉被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鉴定费432000元。六、驳回原告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因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2022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向被执行人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力信(江苏)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