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申68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武汉福斯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马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武汉福斯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斯泰克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输变电公司)、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福斯泰克公司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本案与(2021)鲁0191民初683号案件为同一事件,(2021)鲁0191民初683号案件应该在审理本案时要求被申请人提交反诉即可,违反了法定的“一事不二理”。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涉案合同均是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电力公司签订,后续履行以及函件往来也是以山东电力公司名称出现;原审庭审中被申请人输变电公司承认与山东电力公司为一班人马两块牌子,一审法院不顾事实将山东电力公司摘除变为案外人,属于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3.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补充协议是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电力公司签订的,但一审中被申请人输变电公司提交的补充协议却变成他自己与再审申请人签订的,属于伪造证据。4.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原审中,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调取被申请人后续涉案标的物采购和销售信息,法院未予调取错误。5.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2021)鲁0191民初683号案件中确认被申请人输变电公司根本性违约,且二被申请人利用再审申请人的案涉设备替其完成了在泰州换流站交付后,又将案涉设备拖至另外的换流站中完成交货任务,获得巨大不当得利;被申请人违约不付货款却事实上非法占用案涉标的物达三年半之久,原审法院却判决被申请人不支付分文违约金、占用费,违反了合同法、物权法、民法典等法律中的违约、侵权法律条款。6.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原审法院不顾事实,将被申请人山东电力公司摘除变为案外人;以及判决被申请人不支付违约金、占用费以弥补再审申请人的损失等行为,属于枉法裁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和涉案设备占用费等共计96.4万元,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本案花费的差旅费等8000元,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即原审被告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时间之内并未提出反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福斯泰克公司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要求被申请人提交反诉即可”没有法律依据;(2021)鲁0191民初683号案件在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等方面与本案均不相同,并不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福斯泰克公司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查阅原审卷宗,案涉《采购合同》、《技术协议》、《补充协议》载明的甲方或需方、买方均系输变电公司,加盖有输变电公司的公章或有输变电公司代理人的签名,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述合同及协议均系输变电公司与福斯泰克公司签订并无不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审法院判决输变电公司向福斯泰克公司返还案涉合同项下的高空作业车亦无不当。福斯泰克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中,输变电公司提交的《补充协议》上盖有福斯泰克公司、输变电公司的公章,且根据原审庭审笔录记载,福斯泰克公司对上述《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故其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本案中,福斯泰克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调取被申请人后续涉案标的物采购和销售信息,原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从而未予调取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福斯泰克公司申请再审称“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涉《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等并未约定买方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福斯泰克公司依据其与案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主张占用费于法无据,原审法院对其关于违约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福斯泰克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中,福斯泰克公司并未提交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其申请再审称“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福斯泰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福斯泰克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