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3民初312号
原告倪月霞,女,汉族,1970年5月13日生,住商水县。
被告***,男,汉族,1994年10月23日生,住太康县。
被告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廊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甲89号7号楼3-03。统一企业代码:9137070573577904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薛成,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月霞诉被告*豪杰、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薛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倪月霞身份信息错误。经本院通知,原告倪月霞又不能提供正确的身份证号码。
本院认为:原告倪月霞提供身份信息错误,经本院通知又不能纠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倪月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化迎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