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民初12724号
原告: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楼3一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35779043C。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总经理。
被告:济宁经济开发区天健公园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呈祥大道与嘉城路交汇处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MJF146X。
法定代表人:徐发明,董事长。
被告: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局,住所,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祝小辉,负责人。
原告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经济开发区天健公园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85元,由原告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司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