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996号
原告:淄博东园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GH218W。
法定代表人:万海丰,总经理。
原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住,住所地:临淄区齐陵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5004219456R。
法定代表人:巩飞,主任。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楼3-03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35779043C。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董事长。
原告淄博东园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诉被告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淄博东园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爱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