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996号之一
原告:淄博东园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GH218W。
法定代表人:万海丰,总经理。
原告: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住,住所地:临淄区齐陵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5004219456R。
法定代表人:巩飞,主任。
被告: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楼3-03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35779043C。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2021)鲁0305财保2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需将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所查封的要求冻结被告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全部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爱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