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保208号
申请人:淄博东园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GH218W。
法定代表人:万海丰,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住,住所地:临淄区齐陵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5004219456R。
法定代表人:巩飞,主任。
被申请人: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楼3-03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35779043C。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东园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东园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东园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4820元,由申请人淄博东园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