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科森电力有限公司

**1与山西科森电力有限公司、**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4民初2112号
原告:**1,住大同市。
被告:山西科森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2,住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
原告**1与被告山西科森电力有限公司、**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现原告**1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贡余
二○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维克
书记员 吴晓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