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逸翔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逸翔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高银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执3372号
申请执行人:****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高银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高银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11民初710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79728元。现执行到位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无存款,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奔驰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文波
审判员  张 坤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