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乌苏市供电公司与马文林、乌苏市四棵树镇更生村南清真寺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42民终字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乌苏市供电公司。住所地:乌苏市新市办事处乌鲁木齐南路。
负责人:张长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永江,系新疆弘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勇,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文林,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乌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马玉英(马文林之妻),1985年3月2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乌苏市。
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王之涛,乌苏市南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苏市四棵树镇更生村南清真寺,住所地:乌苏市。
负责人:闫学福,系该清真寺理事长。
原审被告:新疆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万科里50栋13号。
法定代表人:谭志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群山,系新疆西部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奎屯供电公司,住所地:奎屯市南环东路25号。
负责人:孙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闯,系该公司办公室法律顾问。
上诉人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乌苏市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文林、被上诉人乌苏市四棵树镇更生村南清真寺、原审被告新疆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奎屯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苏市人民法院(2016)新4202民初65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乌苏市供电公司、被上诉人马文林、被上诉人乌苏市四棵树镇更生村南清真寺、原审被告新疆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奎屯供电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了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苏市人民法院(2016)新4202民初651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苏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 学 琳
审判员 滕 媛 媛
审判员 古丽孜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 静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