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003财保53号
申请人: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路832号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29493479N。
法定代表人:宫海,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家彬,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区万科里-喀什东路28幢20-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552405022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3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申请人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