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叁陆玖装饰材料厂与新疆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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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奎屯叁陆玖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奎屯市乌鲁木齐东路西华园
99号。
被告:新疆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万科里
50幢
13号。
原告
奎屯叁陆玖装饰材料厂与被告新疆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本院于
2016年
10月
8日立案。原告
奎屯叁陆玖装饰材料厂
于
2016年
10月
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奎屯叁陆玖装饰材料厂以与
被告
新疆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
为
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
978元,减半收取计
489元,由原告
奎屯叁陆玖装饰材料厂
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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