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奎屯叁陆玖装饰材料厂与新疆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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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 4003民初 1616号

原告:奎屯叁陆玖装饰材料厂,住所地奎屯市乌鲁木齐东路西华园 99号。

经营者:张金山,该厂厂长。

被告:新疆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万科里 50幢 13号。

法定代表人:谭昌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 奎屯叁陆玖装饰材料厂与被告新疆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本院于 2016年 10月 8日立案。原告 奎屯叁陆玖装饰材料厂 2016年 10月 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奎屯叁陆玖装饰材料厂以与 被告 新疆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 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奎屯叁陆玖装饰材料厂 撤诉。

案件受理费 978元,减半收取计 489元,由原告 奎屯叁陆玖装饰材料厂 负担

审判员

O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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