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和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新疆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4民初699号
原告: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工业园区南园区阿其克1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琴,新疆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区万科里-喀什东路28幢20-22号。
法定代表人:严文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新,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原告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和***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和***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0元,减半收取计2,440元,由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振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