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3民初411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栩,新疆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万科里-喀什东路28栋20-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