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3民初411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栩,新疆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万科里-喀什东路28栋20-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圣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