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腾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烟台腾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执887号之一
申执行请人:万华节能(烟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原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600584545927G。
法定代表人:王耀西,董事长。
被执行人:烟台腾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37216770Q。
法定代表人:孙柱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月5日出生,住,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div>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万华节能(烟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腾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查,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25日将欠款597108元支付给了申请人万华节能(烟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587348元申请人万华节能(烟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28日将执行费8372元交至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腾达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445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群昌
审判员  刘忠涛
审判员  郑仁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 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