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26民初1627号
原告:扎***久兴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6752555957A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扎***××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挖掘机司机,户籍地黑龙江省明水县光荣乡***三队17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扎***久兴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扎***久兴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9日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扎***久兴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扎***久兴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扎***久兴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永 胜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