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鲁特旗久兴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呼某某、扎鲁特旗某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内0581民初545号 原告:呼某某,女,1981年7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扎鲁特旗某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扎哈卓尔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海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呼某某与被告扎鲁特旗某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岩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呼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岩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呼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倍工资63827元(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2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到被告处工作,职务看管水泵、线路维修、护坝、月薪3000元;工时24小时/天。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工期6个月的劳动合同(2021年6月22日——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8月2日双方解除合同时,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保。仲裁委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原告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仲裁委认为原、被告已签定了一次劳动合同,在该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故不符合支付2倍工资的情形。仲裁委的此种说法错误,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因被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被告支付2倍工资的理由合理,应予支持。 岩土公司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决公正客观。请求法院依法支持仲裁裁决。原告与岩土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续签与否不适用二倍工资的惩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原、被告自用工之日起就签订了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不应该支付原告二倍工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提举2021年6月22日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22日呼某某与岩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工作岗位水泵工,月工资3000元。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呼某某仍在原岗位工作,于2022年8月2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关于二倍工资的问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呼某某仍在原工作岗位工作,直至2022年8月2日解除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双方在合同期满后,依照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因其他公司为呼某某缴纳过社保而免除岩土公司与呼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岩土公司应当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呼某某支付二倍工资,因其中一倍工资已经正常发放,支付剩余工资共计18275.86元〔(3000×6)+(3000/21.75×2)〕。故呼某某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扎鲁特旗某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呼某某工资18275.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扎鲁特旗某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送达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本条即为执行通知书,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