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阳光高科科贸有限公司

承德阳光高科科贸有限公司、天津市禹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02民初3166号
原告:承德阳光高科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科技大厦主楼5层053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禹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邸区方家庄镇小杜庄村村委会旁10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承德阳光高科科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禹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阳光高科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53.00元(已减半收入),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