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阳光高科科贸有限公司

承德阳光高科科贸有限公司与承德路川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冀0821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阳光高科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路川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承德阳光高科科贸有限公司与承德路川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承德路川水泥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承揽合同款124990.00元及违约金,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承民初14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