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阳光高科科贸有限公司

承德阳光高科科贸有限公司、石家庄振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02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阳光高科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车站路顺城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571095-X。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振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友谊北大街**信诚大厦****机构代码56199414-8。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承德阳光高科科贸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振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桥2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证券、车辆、保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