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承执裁字第01288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阳光高科科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承德路川水泥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承德阳光高科科贸有限公司与承德路川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承德路川水泥有限公司已经停产,其公司名下设备已被查封待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米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