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线缆有限公司

石家庄三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风华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辖终7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三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广安大街**世纪方舟B-6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风华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西侯高村
法定代表人:**增,董事长。
上诉人石家庄三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民初37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石家庄三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签订地在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由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工业产品购销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依法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的签订地约定为“石家庄”,属于约定不明,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上诉人的注册登记地为石家庄市长安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