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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风华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被告:宁夏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风华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风华线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原告风华线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