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华线缆有限公司

风华线缆有限公司与宁夏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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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6民初1415号

原告:风华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法定代表人:肖文增,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博,宁夏宁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马明,公司总经理。

原告风华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润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风华线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风华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原告风华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桂香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拜俊颜

书记员袁红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