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8执97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风华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西候高村。
法定代表人:肖文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宪峰。
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本院在执行风华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风华公司于2020年8月6日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9)冀0528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2880.7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20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风华公司货款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共计102880.76元,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拘留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拘留十五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暂未实施拘留。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8月10日发起首次网络查控,后共进行五次网络查控。同时,本院进行线下查控,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保险、公积金。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包含网络资金)共计26266.34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本院以80236.42元为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包含网络资金)。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包含网络资金)、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保险、公积金、证券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杨宏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