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余少卿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23执5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中山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41652479T。
法定代表人:黄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明伟,男,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孝明,男,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少卿,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少卿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闽0423民初6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00,000元。
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在银行仅有少量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登记信息。
3、本院向清流县不动产登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清流县××文化××号车位,因该车位的产权处于已提交未备案状态且被税务机关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
4、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在福建省三明三通科技有限公司、大田县益亨梅花鹿养殖专业合作社、鑫鸿晟(福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份,鑫鸿晟(福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拍卖成交可能性小,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
5、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的闽101**汽车,但未寻找到该车辆的实际下落。
6、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书,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无法实际拘留。
7、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笔录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跃迅
审判员  熊中文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昱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