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郑为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民辖终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莘塔申龙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袁华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审被告: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中山大厦C座6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捷,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福建诚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高山镇高中工业小区(福清市贸旺水产发展有限公司二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福建诚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70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没有证据证明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之间曾经签订任何合同,也不存在合同履行地,双方无任何合同关系和经济往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异议。《电梯安装工程配套协议》、《电梯委托安装维保协议》约定,工程位于福建省福清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规定,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汪霞
审判员缪羽
审判员唐宇恒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