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民初5616号
原告: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中山大厦C座6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命兴,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莹,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骏建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西路149号香榭丽都。
原告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鼓楼区骏建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5元,减半收取计1602.5元,由福建省鑫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建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显亮